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冬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24年10月23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通过立法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养成,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对于减少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开展专题调研。深入市城市管理局和榆次、太谷、榆社、寿阳等县(区)开展立法调研,实地查看城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垃圾中转以及收集、运输、处理情况;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立法意见征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物业服务人的意见建议,并带着问题到宁波、宜春等地学习调研。二是集中研究修改。在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法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市直相关部门以及晋中地方立法研究院的专家,对草案进行多轮次集中修改,充分吸纳了环资工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直相关单位、11个县(区、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晋中日报》、晋中人大网站和晋中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上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市人大代表及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委常委意见。结合各方所提,12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修改情况
原草案共8章56条。修改过程中,法工委围绕公众关注的重点、部门管理的难点,最大程度结合晋中实际,聚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保障与监督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严格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章节设置、内容摆布、法言法语以及合法性、合理性、逻辑性、可行性进行了全面推敲,前后修改两百一十余处,修改后的草案共6章33条,做到了内容聚焦、重点突出、逻辑清晰、便于实施。
二、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关于总体结构的修改
有组成人员认为,垃圾治理是个系统工程,既有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也有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等,需要政府、社会、公众三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鉴于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建议对章节内容进行调整或删减。经法制委员会研究,本条例应聚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且原草案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章“减量与利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内容重复,故采纳该建议,删除“规划与建设”“减量与利用”两章内容,对规划建设、源头减量以及再生资源利用作原则性规定。
(二)关于总则部分的修改
一是关于生活垃圾定义的修改。草案初审时,环资工委提出生活垃圾特指固体废物,建议将原草案第二条第三款中“废弃物”改为“固体废物”。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根据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生活垃圾定义进行修改。
二是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的修改。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四条、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不明确,建议完善相关主管部门职责,理顺管理机制。经法制委员会研究,一方面,要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另一方面考虑到市、县(区、市)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的不同,不宜作统一规定。因此,在草案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商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职责。
三是关于宣传教育的修改。在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征询会上,有群众代表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涉及老百姓生活习惯的改变,其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正确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的关键。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的力量,法工委修改条例时,增加相关内容。
(三)关于分类投放部分的修改
一是制定、公布分类目录、指引、分类收集容器等相关内容的修改。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过于具体,建议作原则性规定。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分类指引以及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删除原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重复规定。
二是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的修改。有组成人员提出,垃圾分类的观念更新和习惯养成需要长时间的努力,设施建设投入也需要时间,建议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推进。法制委员会采纳该建议,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规定,“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分类指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投放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四)关于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部分的修改
一是关于收集、运输、处理一般规定的修改。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二十五条内容既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一般规定,也有具体规定;既有城市生活垃圾有关规定,也有农村生活垃圾的规定,内容庞杂,建议修改。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原草案该条表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此条仅对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作一般性规定,见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是关于删除经营许可制度。征求意见时,有部门提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单位须取得服务许可证,该办法并未对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单位作出规定,原草案第二十六条扩大了行政许可范围,建议删除。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
三是关于对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权利义务的修改。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都属于收集、运输单位职责,建议合并;此外,为进一步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应当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建设宣传教育设施,接待社会公众参观。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并作相应修改。
四是关于对垃圾处理费的修改。征求意见时,有部门提出,原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城镇、农村垃圾处理费实行不同筹集方式,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建议修改。经法制委员会研究,根据固废法第五十八条、《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行了修改。
(五)关于监督管理部分的修改
一是关于章节名称的修改。有组成人员提出,保障与监督是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重要手段,建议增加鼓励措施、投放引导员职责等“保障”内容,并对章节名称进行修改。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
二是关于对监督检查及监管信息平台的修改。有组成人员提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不是环卫主管部门的“单打独斗”,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协同努力、形成合力。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增加商务、生态环境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监督检查职责。法工委修改时,增加相关内容并删去重复规定,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并对相关部门在监管信息平台的报送职责予以规定。
三是关于对执法联动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修改。有组成人员提出,原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点应该是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而不是采取何种措施、手段的简单罗列。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并作相应修改。
(六)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
集中修改时,有专家和市直部门提出,本条例侧重前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习惯,因此应当结合实际,在法律责任中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和“管理责任人”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的罚则,经法制委员会研究,采纳该建议。
法工委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草案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调整,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同时根据各方面工作进度,建议本条例的施行日期为2025年7月1日。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