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5-04-01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李 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了《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客观需要。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相关会议研究部署,多次深入一线调研,并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指出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要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力争到2025年底,设区城市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工作目标,尽快出台《条例》是落实中央、省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
(二)制定《条例》是改善人居环境,适应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形势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速推进,工作成效正在逐步展现。但在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难、建设难、运行难等矛盾日趋突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我市2021年开始实施的政府规章《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法律效力较低,法律保障力度不够,各级各部门职责不够明晰,综合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制定出台《条例》对于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全过程,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重要的约束、指导作用。
(三)制定《条例》是学习践行“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百乡千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客观需要。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全市学习践行“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百乡千村”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必须完成好的重大政治任务。经调研梳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还存在管理职责不明确、不清晰,相关设施配置未实现全覆盖,部分设施不符合标准规范,处置、运输作业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包含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定,是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立法体现地方特色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有利于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利于构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安排,《晋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司法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太原理工大学参与起草,组建专班,加快推进《条例》起草。一是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立法40余项,借鉴国内20余个先进城市经验,结合晋中市工作实际,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修改,于2024年9月形成了《条例(初稿)》;二是在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下,先后赴福州(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评估系统第四名)、泉州、厦门(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评估系统第一名)以及我市介休、太谷等地进行调研,借鉴经验,进行了充实完善;三是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提交市司法局审查,2024年9月30日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56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减量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以明确垃圾分类标准、建立垃圾分类系统为导向,着力强化全过程分类体系监管,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明确了责任主体。按照《晋中市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不再保留,在此情况下,《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划定了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各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上承担的职责。特别是第5条进一步明确了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上的具体职责,第7条细化了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在强化教育引导、开展宣传普及上的具体任务,确保垃圾分类工作职责明晰、有法可依。
(二)明确了规划与建设。相关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是垃圾分类的重要基础保障,《条例》明确了市、县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农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特别是第14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确保生活垃圾设施的建设与正常运行。
(三)明确分类投放要求。《条例》第3章和第7章细化了生活垃圾投放人和管理责任人的义务,并规定了对应的法律责任。投放人未按标准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确保从源头解决垃圾分类监管难、主体责任不明确、投放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四)明确监督管理要求。《条例》第6章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规定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可以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参与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应该开展联合现场执法,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确保垃圾分类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