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晋中日报时间:2026-10-20
2023年11月1日,《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正式施行。市城市管理局全程参与条例调研起草、论证完善以及落地实施各项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补齐了我市集中供热领域法治短板,推动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全面迈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发展新阶段。
实现从“管”到“法”的跨越,供热治理戴上制度硬约束
条例实施前,我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主要执行2012年《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供热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原有规范性文件已难以适配新形势下供热管理工作需要。供热温度不达标维权难、供热企业服务履职不到位等问题,成为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民生事项。行业监管工作中存在治理思路有方向、执法处置缺依据,监管有责任、惩戒缺手段的现实困境。
《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共计七章四十一条,涵盖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维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构建起全链条完整的供热管理制度体系。条例确立政府主导工作原则,明确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供热基础设施建设与行业管理,设立集中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实现由行政规章向地方性立法的层级提升,全市供热管理工作从“有文件可依”升级为“有法律可依”,为供热行业监管筑牢法治根基。
推动从“模糊”到“清晰”的转变,群众冷暖有了法定“温度计”
条例进一步固化供热质量法定标准,明确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或者用户自身原因外,供热企业应当保障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全天室温不低于18摄氏度;同时赋予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结合气象实际,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迟停热的权限。
18摄氏度不再是行业参考指标,而是升级为供热监管的法定红线。针对供热纠纷处置,条例明确,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向供热企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开展现场测温;经处置后室温仍然不达标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热费。该项规定有效填补了我市供热质量矛盾纠纷处置无法可依的空白,群众评判供暖质量、维护自身用热权益拥有清晰法律标尺。
完成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型,供热服务树立行业新标准
依托条例制度设计,我市持续推动供热服务提质升级。推行标准化供用热合同文本制度,由供热主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编制推广示范合同,规避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建立供热应急接管机制,针对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情形,主管部门可依法实施应急接管,守住群众冬季供暖底线。
市城市管理局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常态化开展“城管进社区、服务面对面”活动,联动街道、社区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做好供热改造政策科普,争取居民理解支持。督促各供热企业落实“访民问暖”工作机制,主动入户走访排查,靠前化解群众供暖难题,变问题发生后被动处置为事前主动服务。
同时,以条例为执法依据,加大行业监管执法力度,对供热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以及用户私接供热管网、擅自改动供热运行方式、在供热设施上加装取水装置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查处,以刚性执法规范供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用热权益。
供热无小事,冷暖系民心。《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的落地实施,是我市运用地方立法保障冬季民生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局将严格以条例为根本遵循,抓实行业监管、服务保障、执法查处各项工作,以法治力量守护千家万户冬季供暖,让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法治带来的民生温度。
本报通讯员 孙丽萍